2008年度天津市学校文艺展演(集体)校歌演唱项目须知

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度天津市学校文艺展演的要求和安排”,现将校歌、校园歌曲演唱(集体项目)的参赛须知公布如下:
一、报名时间:4月21日(周一)上午9:00——下午16:00。
二、报名地点:天津市学校文艺展演办公室(天津青少年活动中心217室)
三、报名须知:
1.中小学集体项目比赛在校、区级比赛的基础上进行,市直属中小学校参加所在区、县组织的艺术展演比赛,并由各区县推荐参加市级比赛。
2.各区县参加此项目比赛不得超过10个,获得“ 2007年度天津市学校文艺展演”集体项目一等奖的学校不占本区县该项目、该组别的名额。
3.大中专学校和校外艺术教育机构集体项目一律直接报送参加市级决赛,数量不限。
4.凡在往届市级文艺展演比赛中获得一、二等奖的节目均不得报名(指节目内容,不指学生)。
5.报名表必须打印填报准确(一律不得手写)。
6.报名表上交时必须加盖学校公章。
7.为鼓励和扶持农村学校积极开展学校艺术教育活动,本年度学校文艺展演将对农村学校免收集体项目报名费。农村校(指以区县当地农村户籍学生为主体的学校)在认真填写“免收农村校报名费审核表”后,同时要提供参演学生户籍证明复印件,经区县教育局艺术教育主管科室认真核实确认后与“学校文艺展演集体项目报名表”一并交至市展演办公室备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对相关学校及区县进行通报批评。
8.交报名表时附校歌歌谱打印件。
9.报名费:200元/个。一经报名不得退费
四、参赛须知:参赛地点设在天津市少年宫(南开区东马路94号)
1.参赛单位必须认真阅读《项目须知》。
2.参赛单位的领队必须持参赛证、抽签顺序号提前30分钟统一到市少年宫报到,按抽签顺序依次上场参赛;比赛开始后如有迟到单位,没能按抽签顺序比赛的一律安排到本场最后参赛,若迟到30分钟按弃权论。
3. 比赛分为初赛、决赛两个阶段。参赛单位必须在指定赛场参赛,比赛现场不公布成绩;比赛结束后立即离开比赛现场。
4.参赛现场不得做学校介绍,必须穿演出服(或校服)参赛。
5.比赛现场一律不提供话筒。
6.参赛队员必须是本校学生,不得借用其他专业院校学生如发现有此情况取消参赛资格(指挥、伴奏如果是教师必须为本学校教师不得外聘,一经发现按零分计算)
7.参赛队之间,不得调换场次,一经发现按零分处理。
8.领队教师不得与评委直接联系,有事要通过工作人员向展演办公室反映。
9.参加文艺展演比赛的获奖情况将作为学生参加艺术特长生认定的报名条件之一。
10.对于比赛成绩有异议的参赛单位,报经所属区县教育局同意并提出书面的核审申请,组委会将设专人予以办理和书面回复,申请查分的参赛单位需交200元查询费,如发现计分错误即更正并退还查询费。
11.如遇特殊情况,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12.参赛单位必须在指定时间到承办单位开领队会。
五、参赛节目要求:
1.参赛学校一律演唱两首歌曲,一首为本学校校歌(必须改编成多声部作品);另一首为合唱曲目(参赛曲目自选作品应有青少年特点,适合学生演唱的中、外作品)。凡在往届参加市级文艺展演比赛中获得一、二等奖的合唱曲目均不得参赛(本学校校歌除外),一经发现按弃权论。
2.提倡演唱反映校园生活的作品。
3.参赛曲目一律背唱,能充分体现多声部作品的协和、统一性。
4.参赛队必须是同一学校学生,参赛人数最多不超过40人(含伴奏、指挥)。
5.参赛单位进行表演时不得超过8分钟,(如果超时评委有权终止)。
6.伴奏形式一律用钢琴伴奏或伴奏带伴奏(不能使用VCD,CD等光盘)。
7.参赛单位上场时须报参赛号及参赛曲目。
8.赛后邀请评委举行点评会,请各参赛单位注意点评会时间或及时与承办单位联系。
六、组别设置:小学组、中学组(含中职学校)、大学组(含高职院校)。
七、评分标准:评委将从歌曲内容、情感表现、吐字发声、服装、仪态修养几个方面综合评定。
八、奖项设置:
1.此次展演项目设一等奖、二等奖及优秀奖;为鼓励创作节目参赛,将增设创作奖。如本次展演项目参赛水平未达到奖项标准,奖项可空缺。获得一、二等奖的集体节目颁发全体参演学生个人证书,获优秀奖的集体节目不颁发个人证书。
2.设教师辅导奖。(合作作品颁发一个证书,每个节目署名不得超过3人)。
注:1.各参赛单位领队教师请于4月24日(周四)上午9:00—11:30到市少年宫会议室开领队会通知具体参赛时间、地点、场次并现场抽取参赛顺序号。
2.各组参赛节目数量在30支以上(含30支)将增设决赛。
3.看初赛榜的时间:5月18日(周日)市少年宫群文部(或登录少年宫网站:www.tjcp.com.cn)

 

承办单位:天津市少年宫
联系电话:27353486
2008年2月22日